吉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基本流程操作指南(试行)
(初稿)
为指导规范全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操作指南,各试点地区参照执行。
一、入市准备
(一)入市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力;
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经处理完毕;
4.具备必要的道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自行实施前期开发,达到土地供应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前期工作。农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负责入市工作。
1.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产业用地需求,入市主体通过村两委会议针对拟入市宗地提出入市动议;
2.入市主体委托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工作,取得测绘成果;
3入市主体向所属乡镇街政府提出拟入市申请,乡镇政府出具初核意见;
4.入市主体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拟入市宗地的规划条件,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勘测定界成果核实地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核发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
5.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提出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意见。
6.入市主体委托土地估价专业机构,依照本地区公布实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开展入市地价评估,参照评估结果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底价。确定的拟入市宗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各项成本之和。
二、入市方案
(一)编制入市方案。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入市主体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入市方案》,方案中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竞买保证金、增值收益分配比例,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见附件1)。
(二)民主议事。入市方案编制完成后,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最终形成入市决议。
三、入市核对
(一)入市申请。入市主体持入市方案、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决议、乡镇政府初核意见等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入市申请。申请提交资料:
1.入市申请书;
2.入市方案;
3.入市决议;
4.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5.乡镇政府初核意见;
6.入市宗地规划条件;
7.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8.入市宗地土地评估估价结果材料;
9.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或补偿已经处理完毕证明材料;
10.入市主体机构证书、开户银行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11.法律法规规定或入市要求的其他要件。
(二)入市审核。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出具准予入市的核准意见书。各部门审核认为该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环保政策等要求的,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部门审核内容: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交易方式、出让年限及用途管制等方面;
2.发改部门负责: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准入政策等方面;
3.财政部门负责:入市净收益中调节金分配比例方面;
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是否按要求履行民主议事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的使用等方面;
5.生态环保部门负责: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方面;
6.住建部门负责:拟保留建筑物的质量及消防安全方面。
四、入市交易
入市主体可委托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的年限和交易程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当前以挂牌及协议出让为主),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场所、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其交易结果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结果公示录入。
(一)交易委托。入市主体持拟入市宗地交易委托书、准予入市的核准意见书、规划条件、入市决议等相关材料可委托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交易事宜;
(二)交易方式。受委托自然资源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报批方式,协助入市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