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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产、提质增效,现就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及通平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实施全程协同监管,面向工业项目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标准地”适用于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由政府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综合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坚持提质增效、节约集约。以提升亩均产出效益为核心,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立足本地实际制定“标准地”指标体系,按照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的要求,完善配套政策,稳妥推进“标准地”改革。
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构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监管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开展区域评估等基础工作,探索构建指标体系,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30%以上(至少完成一宗)“标准地”出让;2026年,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科学设定指标体系,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全部实行“标准地”出让。鼓励其他区域实行“标准地”供应。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由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鼓励“多评合一”,评估评价成果向社会公开,用地企业免费调用,不得对项目建设单位(企业)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对工业项目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明确控制指标。省级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主要指标,各地根据主要指标,结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构建符合本地可操作、易监管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指标体系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3项指标为主要指标,构建“3+N”控制指标体系(“N”即土地产出率、工业产值、单位能耗标准、环境影响等其他控制指标,地方可选。),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其他控制指标确定后,各地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态势等实行动态调整。对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可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产品品质等软性控制指标。
(三)规范供应方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且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可将“标准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与对应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同步报批。“标准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供应前必须达到“三通一平”(通道路、通给水、通电力及土地平整),鼓励达到“七通一平”(通道路、通给水、通电力、通排水、通热力、通电信、通燃气及土地平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地”供应流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统一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
(四)明确履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应与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履约监管协议)。结合招商引资情况,在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可约定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规定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对严重违约的明确项目用地核减、退出等惩戒措施。
(五)按标施建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标准、按计划实施。对于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结合招商引资情况,可将供地后由企业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政府组织企业提前编制,促进“交地即开工”。依法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建立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