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年月日接到儿童(姓名:,身份证号:)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身份证号:)、母(姓名:,身份证号:)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月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身份证号:),自年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月日
二、邻里证明情况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三、村居证实情况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村(居)委会(公章)
年月日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
年月日
五、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联系电话: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月日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