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赴共育之约 助孩子成长 课件-高二下学期家长会.pptx
文件大小:14.88 MB
总页数:23 页
更新时间:2025-05-15
总字数:约4.45千字
文档摘要

赴共育之约助孩子成长

尊敬的各位家长: 教育是一场美丽的相遇更是相遇后的相知遇见,是幸福的启程老师、学生、家长之间双向奔赴才是教育最好的模样各位家长久别重逢期待大家的同心与同行温馨提示:请将手机调至静音

教育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学习=学生+老师+家长

目录我校取得的成绩PART01班级现状分析PART02contentsPART03期中考试成绩分析PART04安全提醒

一、我校取得的成绩

二、班级现状分析

三、各班分析期中考试成绩分析

四、安全提醒

1、预防溺水不到河边嬉戏玩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下水游泳;不在无家长监护的情况下下水游泳;不到不熟悉水情的水域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救援人员的地方游泳;不盲目、擅自下水施救。

2.交通安全满16周岁才骑电动车上路;不能在马路中间骑车;必须戴头盔;不跟机动车抢道;从右侧上下车更安全,过马路时下车推行。过马路不追逐打闹、不低头玩手机,过马路中途不要随便调头返回,走到对面后等下一个绿灯再返回。乘坐公共交通要遵守秩序,不能在行驶的车上将胳膊、头等部位伸出窗外。尽量不在行驶的车上吃东西,防止急刹车时卡到。

3.防电信诈骗①什么是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电话、互联网等传播媒介,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又称非接触性诈骗或远程诈骗)。②以青少年为易骗群体的电信诈骗游戏类诈骗、红包返利诈骗、冒充身份诈骗③如何预防电信诈骗“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性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

4、校园安全学生在校受伤,责任如何判定?日常教学管理中,教师能否进行教育惩戒?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基本案情】某日放学时,12周岁的六年级学生赵小某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赵小某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牙桩冠修复。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经审理查明,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方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基本案情】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蒋小某与王小某发生口角争执,蒋小某将王小某击倒在地后又骑坐在王小某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王小某。张小某路过此处,见一旁的教师休息室内没有班主任老师,便自行上前试图将蒋小某拉离。蒋小某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张小某左眼。后某中学将张小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张小某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张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小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侵害事实由蒋小某直接导致。事发时,蒋小某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但却在课间对同学实施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张小某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因蒋小某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小某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蒋小某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该殴打行为持续期间,有数名学生围观,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