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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笔试须知及考场规则.docx
文件大小:18.74 KB
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5-15
总字数:约3.5千字
文档摘要

笔试须知及考场规则

提醒:请务必仔细阅读笔试须知中的每一条,较线下笔试,线上笔试要求更为严苛,请谨慎对待!另需注意,笔试模拟练习必须由本人完成,模拟练习的设备及考场环境须与正式考试时的保持一致,切勿随意更换设备和环境!

一、本次考试需要考生准备以下硬件设备:带有摄像头、麦克风的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外接摄像头、麦克风和音响;支持下载软件及上网的智能手机;为了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请确保正式考试的硬件设备在考前进行过模拟测试(此次考试不能使用手机登录,电脑端如因无法拍照导致不能登录考试系统的考生,一切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

二、考生需在独立、安静、封闭的环境进行在线笔试,作答背景不能过于复杂,光线不能过明或过暗,保持正常光线;不允许在网吧、图书馆、或有其他人存在的任何公共场所作答,如有发现按作弊情况处理,取消考生成绩。

三、考生要保证网络环境的稳定、硬件设备的电量充足、视频语音功能正常,可使用Win7、Win10、苹果系统的笔记本电脑,在考试前请准备好备用充电宝、充电器、备用手机、备用笔记本电脑、若因突发网络、电力、硬件设备出现的问题和耽误的时间由考生本人承担,考试时间不单独做任何延长。

四、为确保笔试系统稳定,请使用GoogleChrome浏览器(官网下载链接:

\h/intl/zh-CN/chrome/)作答;宽带网速建议在10M以上;请

确保考试前关闭其他网页、杀毒软件以及带有广告的弹窗软件,保证考试设备任务栏中无指定浏览器以外的其他软件运行。

五、笔试模拟测试准备:

电脑端考试系统测试:考生须用谷歌浏览器打开所收到短信或邮件中的链接,输入身份证号码,进入准考证。准考证中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正式考试网址、模拟练习入口。考生需点击【模拟练习】进入电脑端模拟测试,模拟测试过程中需确认以下内容是否满足: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正确、人脸识别是否能够成功、考试界面左上角摄像头是否正常显示、中文输入法是否能够输入文字(建议搜狗输入法)、鼠标是否可正常使用、后台运行的微信QQ及其他网页和与考试无关的其他软件是否关闭等。

手机端监控系统测试:点击【模拟练习】进入模拟测试界面后,需先进行人脸识别,人脸识别通过后,点击下一步将出现手机监控二维码,打开手机微信扫描“手机监控”二维码,进入手机监控界面,选择“允许访问麦克风和摄像头”,并按显示出的照片样式,将手机摆放至规定位置和角度(确保可以拍到自己的上半身位置,第二视角手机摄像头请调整到身斜后方约135度的位置,确保能清楚的拍到作答环境(约半径1.5米范围)以及电脑桌面)。

手机端监控需注意以下两点事项:

1、确保电脑左上方【实时摄像】的画面是动态的能看到自己,如果看不到自己,请及时调整或更换设备,否则笔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2、如果考试系统上显示手机监控掉线,请考生务必及时用手机微信扫码重新连接,否则会取消笔试成绩。

3、可提前用充电线或充电宝为手机充电,保证手机电量。

六、考试形式为在线考试,双摄像头监控,考试系统、电脑屏幕和手机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并录像。考生除了身份证、白纸、笔之外,严禁将各类纸质资料及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耳机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考试过程中如发现以上物品未放置于指定区域的,则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七、考前请自行准备空白草稿纸和笔,演算前请向电脑摄像头出示空白草稿纸3-4秒。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请将电脑摄像头功能和麦克风打开,确保监考人员正常监考,考试期间不允许离开监控范围,且不得提前交卷,若无故离开考试监视范围,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九、正式考试当天考生请至少于考前30分钟通过电脑打开手机短信或邮箱中的链接登录准考证,复制准考证中的正式考试网址,通过GoogleChrome浏览器进入正式考试界面,进行公安局认证识别系统进行人脸识别,如果个人信息显示有误,请及时联系项目组。

如登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参照此步骤:《线上考试操作流程》(/l/suytORGgXh6N?f=101)

十、请确认在进入答题前关闭电脑上的微信、QQ、MSN等聊天软件及其它网页,以防被识别为作弊行为,如果切出考试页面,系统会进行抓取并立即进行弹窗提示,提示超过规定次数5次,考试成绩无效,若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广告弹窗,请用手机拍照当时的电脑整个桌面,留存证明后期反馈考务组,若拍照不完整或不清晰,反馈视为无效。

十一、10:00正式开始考试,在规定时间(北京时间10:30)之后迟到考生不能再进入考试,即截至当日北京时间10:30还未登录的考生则按自愿放弃处理。考试过程中,不允许提前交卷离场及退出手机监控(请考生自行保证手机的电量,切勿中间关机,关机视频监控下线无法监控到则以作弊处理),考试截止时间前退出考试系统均视为违纪,按取消成绩处理。

十二、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