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人寿琴多多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1)若按年领取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被保险
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2)若按月领取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被保险
人于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9.35%给付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
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
女性被保险人: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较晚者。
男性被保险人: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较晚者。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未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减去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责任免除
第1页共5页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1.4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与恢复”、“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中有底纹的部分。
三、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
四、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五、交费方式
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或期交:
?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一次性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
?61周岁至75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一次性交清、3年交、5年交;
?76周岁至80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一次性交清、3年交。
六、保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