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山东德州市平原县招聘省属公费师范毕业生37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某高校外语教研室新招进五位外语老师,每位老师只教授一门外语。并且满足以下条件:①如果小钱教德语,那么小孙不教俄语。②或者小李教德语,或者小钱教德语。③如果小孙不教俄语,那么小赵不教法语。④或者小赵教法语,或者小周不教英语。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可以得出“小李教德语”的结论?()
A.小孙不教俄语
B.小钱教德语
C.小周教英语
D.小赵不教法语
【答案】:C
【解析】根据题意,假设小周教英语,依据④可知,小赵会教法语;按照③来看,小孙会教俄语;从①能够知道,小钱不教德语;根据②可得,小李教德语。也就是说,以“小周教英语”这个前提,能够得出“小李教德语”这个结论。
2、李某绑架了王某之子,威胁王某去抢劫银行,否则就杀害其子。王某为救儿子性命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银行职员张某奋起反抗,将王某打成重伤,下列正确的是()。
A.王某是胁从犯
B.王某的受伤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与王某构成抢劫银行的共犯
D.李某是抢劫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每个选项进行逐一分析。首先来看胁从犯的情况。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所受胁迫达到一定程度,使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则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是在李某以杀害其子相威胁的情况下实施抢劫银行行为,这种胁迫程度使王某的行为具有紧急避险的性质,不符合胁从犯的构成要件。再分析张某赔偿责任问题。张某作为银行职员,在面对王某抢劫银行这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奋起反抗,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王某的受伤不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接着看李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犯。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王某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实施抢劫行为,其本身并无抢劫的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要求的主观条件,因此李某与王某不构成抢劫银行的共犯。最后看李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来实施犯罪的情况。在本案中,李某通过胁迫王某,利用王某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李某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且通过胁迫行为支配了犯罪过程,符合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李某是抢劫罪的间接正犯。综上,正确表述为李某是抢劫罪的间接正犯。
3、李某乘坐公交车时,前方车辆突然急停车,公交车随之急刹车,致使李某摔倒骨折。那么,谁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损失()。
A.小李
B.公交车司机
C.前方车辆
D.公交车公司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相关规定来判定谁应承担李某的医疗费损失。在本题情境里,李某乘坐公交车,意味着其与公交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车公司有义务将李某安全、准时地送达目的地。公交车急刹车致李某摔倒骨折,这表明公交车公司未能尽到安全运送的义务,构成违约。公交车司机执行的是公交车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公交车急刹车是因为前方车辆急停车这一突发情况,司机的急刹车操作是为了避免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属于正常的应急反应,并非司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以,不应由公交车司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题干中未提及“小李”,不存在“小李”承担责任的情形;前方车辆急停车虽引发了后续情况,但从合同关系角度,李某是与公交车公司存在客运合同,李某不能直接要求前方车辆承担医疗费损失。综上所述,应承担李某医疗费损失的是公交车公司。
4、一旦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采取的措施是()。
A.把触电者送往医院抢救
B.切断电源
C.在现场立即对触电者进行触电抢救
D.打“120”急救电话,请医生赶来抢救
【答案】:B
【解析】一旦发现有人触电,首要且关键的措施是切断电源。这是因为在触电的情况下,电流持续通过人体会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及时切断电源能从根本上阻止电流对人体的进一步侵害,避免伤害加剧。而把触电者送往医院抢救、在现场立即对触电者进行触电抢救以及打“120”急救电话请医生赶来抢救等措施,都应在切断电源这一关键步骤之后进行。如果未切断电源就贸然进行其他操作,救助者自身也可能触电,导致触电事故范围扩大,不仅无法有效救助触电者,还会增加新的危险。所以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采取的措施是切断电源。
5、道路施工时,施工方未按要求设置警告牌和护栏,致使行人甲在夜间跌入路基死亡,在这种情形下,施工方()。
A.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B.构成不作为侵害他人生命权
C.不构成违法行为
D.无需承担侵害生命权的法律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各表述进行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