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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新疆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第一批次招聘事业编人员15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及答案详解1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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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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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新疆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第一批次招聘事业编人员15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以下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张三依法服兵役

B.李四和赵五周末约定一起春游

C.小明和房东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D.王老板因为非法经营被工商处罚

【答案】:C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依法服兵役,这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的基本义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并非民事法律关系。相约一起春游,这仅仅是一种生活中的约定,不涉及民法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常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这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的协议,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非法经营被工商处罚,这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综上所述,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张某是某省商务厅领导,在外出考察期间收到许多赠送给该省的贵重礼物,他将其中一部分礼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构成了()。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侵占罪

D.受贿罪

【答案】:A

【解析】该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本题中,张某作为省商务厅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到的赠送给该省的贵重礼物属于公共财物,他将其中一部分礼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题中张某并非挪用公款,不构成此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其主体并非特殊主体,与本题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及行为特征不符。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题中张某并非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3、能够依法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并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察委员会

D.人民检察院

【答案】:C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不同国家机关的职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各类案件,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并不负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主要职责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管理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事务,并非针对公职人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其符合题意。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并不专门针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进行上述监督检查工作。所以正确答案是监察委员会。

4、初中生李某存在在班级里欺凌其他同学的行为,其班主任长期将他安排在最后一排靠窗的座位。该教师的做法()。

A.合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

B.合理,体现了奖惩结合原则

C.不合理,教师应该照顾他的视力情况

D.不合理,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答案】:D

【解析】该教师的做法不合理。因材施教原则是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而题中教师仅仅因为李某有欺凌同学的不良行为就将其安排在最后一排靠窗座位,并非是针对其特点进行适宜的教育,不属于因材施教。奖惩结合原则是指在教育过程中,既要对学生的良好表现给予奖励,又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惩罚,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但将学生安排在特定座位不能简单等同于合理的奖惩方式,这种做法可能会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影响其自尊心和学习积极性。教师安排座位主要应考虑公平、合理等综合因素,而不是以照顾视力情况作为该做法是否合理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