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DB21T-养老机构精神慰藉服务规范.pdf
文件大小:373.28 KB
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5-15
总字数:约5.31千字
文档摘要

ICS03.080

CCSA12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XXXX—2022

养老机构精神慰藉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22-XX-XX发布2022-XX-XX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TXXXX—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盘锦市社会(儿童)福利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桂成、张丽、曲波、邱学思、杨星、于鲨。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260号),联系电话:024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盘锦市社会(儿童)福利院(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三十里村)环城

南街南(芳草路西侧)),联系电话:0427-2875063。

I

DB21/TXXXX—2022

养老机构精神慰藉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精神慰藉服务的术语与定义、基本原则、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流程、评价

及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域内养老机构和组织提供的精神慰藉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3.2

精神慰藉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环境适应、情感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健康生活指导、危机干预及安宁服务等

满足精神需求的服务。

4基本原则

4.1尊重老年人人格,保护老年人隐私。

4.2尊重老年人需求,保持老年人身心愉悦和精神健康。

4.3保证老年人安全,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5基本要求

5.1应设置提供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服务的部门,或聘请有资质的心理咨询人员定期提供心理慰藉服

务。

5.2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健康评估,应包括精神状态及基本沟通能力的评估。

5.3宜配备提供心理慰藉服务,保护老年人隐私,安静独立的设施或场所。

5.4应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人员。

5.5应营造尊老、敬老、和谐、温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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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XXXX—2022

6人员要求

6.1提供精神慰藉服务的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关的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6.2护理人员应接受过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业务培训,能评估并及时了解老年人心理、精神需求,具

备一定的精神慰藉服务能力。

6.3宜招募有心理学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对不适合提供

精神慰藉服务的志愿者,不应安排为老年人提供此类服务。

6.4应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人数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