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医疗健康数据质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团体标准《大数据技术医疗健康数据质量评价规范》由四川省卫生信息学会于2024年12月份批准立项,文件编号:〔2024〕71号。本团体标准由四川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提出,主要起草单位有四川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四川省卫生信息学会、成都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成都市温江区医院事务服务中心、成都中医药大学、彭州市人民医院、资中县人民医院、杭州古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慕康医疗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
2.编制背景及目标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讯速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在促进医疗改革、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高度重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创新和应用,认为其是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因素。在政策和法规层面,《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然而,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快速发展虽然带来了医疗模式的深刻变化,但也面临着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管理欠规范、应用不足等问题。
大数据技术医疗健康数据质量评价规范标准的制订在于确保医疗健康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可靠性,提高数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从而保障数据质量,并促进数据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共享和互通,该标准的制订是我省对健康医疗大数据重要性的认识以及现有政策和法规配合和支持。
3.工作过程
本标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首先通过相关文献的查询、专家咨询以及医疗机构现场完成需求说明及其范围界定,组织各方利益者完成标准草案编写。然后在四川省卫生信息学会进行了团体标准立项审核,通过立项时专家多论意见完成标准立项。本标准小组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多次召开会议,然后组织相关单位对标准草案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完善,并形成了最终的标准征求意见稿。
(1)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2025年1月10日,四川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在610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本标准第一次标准研制工作启动会议。参会人员围绕《大数据技术医疗健康数据质量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研制的规范与要求及相关技术内容等进行了深入讨论,确定了《大数据技术医疗健康数据质量评价规范》标准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2)标准编制组第二、三次工作会议
编制起草小组于2025年3月5日通过在线的方式召开第二次会议,对标准文本细节作了完善,如文献来源、指标计算方法。同时删除标准关联性不大的内容,如评价模型原则等。于2025年4月6日线下第三次审查了标准内容,对标准文本部分内容作了合并及调整,如评价方法合并至评价流程,指标内容及计算方法以附录形式呈现,重构了评价报告模版结构等。于2025年4月17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本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的原则,本着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背景下健康医疗数据质量评价模型、评价方法和评价流程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健康医疗大数据全生存周期数据质量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为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机构评价数据质量提供参考。
3.标准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本标准主要围绕医疗健康数据质量评价难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医疗行业对高质量数据的需求。在医疗健康领域,数据质量直接影响到医疗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目前医疗健康数据质量存在诸多问题,本标准以数据质量生存周期理论为基础,构建一套全面系统的数据质量评价模型,并提出这一模型实施过程和在实际应用中的评价流程。医疗健康机构通过本标准能够对自身数据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及时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从而提高数据质量,为医疗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推动医疗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本标准中没有涉及专利的情况。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由于不同的国情和组织构架,经查询,目前没有与本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外标准。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属于团体标准,编写是在遵循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符合国家对标准结构、内容的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有关基础和相关标准不矛盾。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未产生重大分歧意见。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本标准为四川省卫生信息学会标准,属于团体标准,供学会会员和社会自愿使用。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新起草的团体标准,无废止现行标准。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