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满期身价双重呵护,持续陪伴贴心守护
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准备一笔储备金。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一
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持续陪伴,全面呵护。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男性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8周岁,女性被保险人投
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30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2、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a)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a)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
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
40周岁及以下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
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