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顶梁柱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满期给付,品质生活
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保费,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准备一笔储备金,享儿孙天伦之
乐,度品质晚年生活。
2、身价保障,贴心守护
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一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持续陪伴,全面呵护。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
保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
止。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保险期间等确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
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60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
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到达的
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的保单年度内主险合同已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0周岁的,本公司按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
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已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
伤害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
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
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3)身故额外关爱金或全残额外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60
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较小者给付身故额外关爱金,或全残额外关爱金,附加险合同
终止:
①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主险已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关爱金期数)
②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被保险人身
故或确定全残的保单年度内主险合同已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关爱金金额。
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身故额外关爱金或全残额外关爱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