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爱享金生(少儿版)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届满领取满期金
保险期间内,不仅身故、全残有保障,且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照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130%领取满期保险金。
2、专属少儿两全保障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0天至17周岁,为少儿客群提供两全保
障。
三、投保范围和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0天至17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
投保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30年。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30%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
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内容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利益表所载金额与合同现金价值取大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给付金额为如下约定金额、现金价值与身故或全残保险利益
表所载金额三者的较大者:
40周岁及以下,给付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60%
41-60周岁,给付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4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
项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合同保险费根据投保年龄、性别、保险期间等情况确定。
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
支付,交费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
保险费。
七、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