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爱享金生(成人版)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身故全残有保障,届满领取满期金
保险期间内,身故、全残有保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领取满期保险金。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
保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20年和30年两种。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
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如下约定金额、现
金价值与身故或全残保险利益表所载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40周岁及以下,给付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60%
41-60周岁,给付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40%
61周岁及以上,给付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2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
项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合同保险费根据投保年龄、性别、保险期间等情况确定。
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
支付,交费期间为20年和30年两种,交费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
保险费。
七、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
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所支付的保险费。
2、退保和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