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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太保团体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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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6
总字数:约8.32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团体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产品说明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

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

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参保的团体成员为主被保险人,随其参保的父母、配偶、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除特别

指明外,本产品所述被保险人均包含连带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三、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发生合同

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90日为等待期,

下同)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

同),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

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1)自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被确诊初

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自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

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

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

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

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约定的其他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若初次确诊日期在

前的轻症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

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分别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但合同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

的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

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再承担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