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个人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生命全周期,针对性防御
前10个保单年度,重疾额外给付50%基本保险金额,增强家庭责任期保障,增强保障
深度。
2、病程覆盖广,病种涵盖全
保障120种重大疾病(基础保障);60种轻症疾病(基础保障)。病程不同阶段均享保
障,呵护更周全。
3、含保费豁免,设计更贴心
缴费期内,如果选择了保费豁免责任,投保人身故、确诊重疾、轻症,或被保险人确诊
轻症,则可以豁免后续未交纳的保险费,保障更贴心。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导
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90日为等待期,
下同)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
同),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
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自合同生效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基础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
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
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
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约定的其他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若初次确诊日期在
前的轻症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
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分别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但合同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
的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
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
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再承担轻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