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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太保个人3.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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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1 页
更新时间:2025-05-16
总字数:约1.87万字
文档摘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个人3.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前10年针对性防御;全生命周期重疾多次赔付,最高可达650%基本保额

前10个保单年度,首次重疾赔付150%基本保险金额,加强家庭责任期保障深度;若选

择了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疾赔付之后确诊不同组内重疾均可获得100%基本保额的

赔付。125种重疾分6组,最多赔6次,每次重疾间隔期为365天。

2、病程覆盖广,病种涵盖全

保障125种重大疾病(基础保障);25种中症疾病(可选保障);50种轻症疾病(可选

保障)。病程不同阶段均享保障,呵护更周全。

3、含保费豁免,关怀病患更贴心

交费期内,如果选择了相应保险责任,投保人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身故,或被保险

人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则可以豁免后续未交纳的保险费,保障更贴心。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导

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保险责任

合同中的基础保障包括身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可选保障包括多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投保人在投

保时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多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责任,须同时选择“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

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

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基础保障)

本公司按以下两种方案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具体给付方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方案一: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

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方案二: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90日为等待期,

下同)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a.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b.自合同生效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

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

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