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超能宝2023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超高保障,守护孩子童年
120种重疾保障,60种特定疾病保障最多额外赔付5次,每次赔付20%的附加险基本保
额,20种少儿特定重疾保障额外赔付1倍附加险基本保额。守护孩子的幸福童年。
2、超长津贴,护佑宝贝三十载
重疾住院津贴最高可给付1000天。护佑孩子三十载春夏秋冬。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15天至17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投保时,投保人的年龄应不超过65周岁。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30年。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
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该项责任及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
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
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
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2)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
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
外给付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五
次时,该项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
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
同同时终止。
(3)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
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
(4)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本公司
已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必须在指定医疗
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疾住院津贴保险
金。
单次住院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累计以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疾住院津贴
保险金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0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