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爱无忧2024防癌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专注防癌、让癌无忧
不幸罹患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
或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不幸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以爱之名,让癌无忧。
2、身价保障,贴心守护
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一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持续陪伴,全面呵护。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
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三种。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
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被确
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
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
止。
在任何情况下,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
付。
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
保险金不再给付。
(3)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被确
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及
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
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
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该项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轻
度或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
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本公司除给付恶性肿瘤——轻度
或原位癌额外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