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被保险人豁免B款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保费豁免,贴心关爱,人性呵护尽显关怀
在交费期内初次发生约定特定恶性肿瘤,豁免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
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尽显贴心关爱。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
保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四、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自被
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本公
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
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投保
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的,附加险合
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费的交纳
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
付。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年数)=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年数)-1。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
保险费。
七、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
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
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2、退保和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
保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在合同中载明。
八、投保示例
30岁的张先生为自己购买太保的长期健康险产品组合,保险期间选择至80周岁,同时选择附加太保附加被保险人豁免B款疾病保险,选择19年交
清(限期年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