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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小微企业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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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05-16
总字数:约8.27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小微企业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A款)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小微企业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及以上、能正常工作的小微企业人员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

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

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时可以单独投

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均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因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工作相关场所或时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

该被保险人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工作相关场所或时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

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

第21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

该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合同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由投保

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

等级给付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

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给付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

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

(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

付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

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程度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本公司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

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

人的因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

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非因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非工作相关场所或时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非因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

付的该被保险人非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非工作相关场所或时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见附表1),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非因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

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非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

等级给付非因工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