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和瑞七号(尊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2025年3月版)
一、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您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我们分红型保
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
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其到达年龄18周岁之前,或在交费期间届满前
的,我们按其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但不低于基本保险
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其到达年龄18周岁(含)之后,且在交费期间
届满后的,我们按其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
(3)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但不低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给付比例表
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0-17周岁100%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到达年龄18周岁(含)之后因本合同约定的十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全残的,除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还将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的20%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时起效力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本合同犹豫期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且本合同不存在未还款项的,经我们审
核通过后,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按比例减少。
您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
险金额的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各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少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进行
计算。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不包含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
分相对应的保险费。
(三)有效保险金额
第n个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n-1)。
第n个保单年度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n-1)
(1+2%)。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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