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买卖合同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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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5-16
总字数:约4.46千字
文档摘要

基本规则

所有权转移1、动产,原则上交付(包含拟制交付,即交付权利凭证)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例外: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才发生转移。(1)现实交付:也称直接交付、实物交付。是指一方将物的占用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认识中的交付,现实交付也可以委托他人来实现交付。常见形式有: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2)观念交付: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观念上的方法转移动产物权的方法,主要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种方式。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2、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风险分担1、民法典第604-611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风险的承担问题。主要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地震、火灾等发生时,该损失承担的问题。总结如下:(1)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2)当事人有约从约,无约定的由法律来分配。(3)双方必须接受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原则。(4)出卖人承担风险的,不能获得价金。(5)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买受人必须支付价金。(6)就标的物的灭失而言,当事人有责归责,承担责任,不可归责,分配风险。2、交付主义为原则,两项例外。(1)前提:特定物和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是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民法典》第603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607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2)交付主义:《民法典》第60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本法603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例外:《民法典》第605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民法典》第608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60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606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路货买卖)(3)电子商务法新增规定《电子商务法》第2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提供者的除外。

(三)孳息归属买卖合同中适用交付主义,没有例外。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瑕疵担保责任1、瑕疵担保的类型《民法典》第612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17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582条至584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2、异议期限(1)异议期限包括约定的检验期限以及无约定情况下法院裁量的合理期限(自收到标的物起算最长2年,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检验的,该期限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形所确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反之,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限长于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