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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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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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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

一、适用范围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

程计价定额(试行)》(GZA1-31(12)-2017)(以下简称“2017

版管廊定额”)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管廊工程”),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

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本规则执行。

(二)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

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本规则执行。

二、调整原则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税前工程造价中的各项费用应包

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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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二)《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号)。

(三)《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四)《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

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1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

(六)《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

税〔2011〕110号)。

(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57号)。

(八)现行计价依据、清单计价规范等。

四、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其中,3%为建筑业增值

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包含增值税可抵

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调整方法

在保持2017版管廊定额计价程序不变的前提下,计算相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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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中人工费、规费、利润不作调整,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含

仪器仪表台班费用)、企业管理费、措施项目费按下列方式调整。

(一)材料费调整

1、材料费定额材料费(不含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

材料)×调整系数。

2、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按包含增值税可抵扣

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机械使用费(含仪器仪表台班费用)调整

机械使用费(含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机械使用费×调整

系数。

(三)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系数。

(四)措施项目费

1、单价措施项目费中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按

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方式调整。

2、总价措施项目费按各专业确定的系数计算,详见各专业计

价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六、有关说明

(一)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及风险因素,应包

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凡是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

程计价软件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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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2017版管廊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

系数详见附表1、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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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贵州省2017版管廊定额(建筑和装饰工程)

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