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
一、适用范围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
程计价定额(试行)》(GZA1-31(12)-2017)(以下简称“2017
版管廊定额”)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管廊工程”),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
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本规则执行。
(二)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
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本规则执行。
二、调整原则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税前工程造价中的各项费用应包
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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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二)《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号)。
(三)《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四)《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
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1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
(六)《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
税〔2011〕110号)。
(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57号)。
(八)现行计价依据、清单计价规范等。
四、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其中,3%为建筑业增值
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包含增值税可抵
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调整方法
在保持2017版管廊定额计价程序不变的前提下,计算相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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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中人工费、规费、利润不作调整,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含
仪器仪表台班费用)、企业管理费、措施项目费按下列方式调整。
(一)材料费调整
1、材料费定额材料费(不含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
材料)×调整系数。
2、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按包含增值税可抵扣
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机械使用费(含仪器仪表台班费用)调整
机械使用费(含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机械使用费×调整
系数。
(三)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系数。
(四)措施项目费
1、单价措施项目费中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按
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方式调整。
2、总价措施项目费按各专业确定的系数计算,详见各专业计
价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六、有关说明
(一)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及风险因素,应包
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凡是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
程计价软件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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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
2017版管廊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
系数详见附表1、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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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贵州省2017版管廊定额(建筑和装饰工程)
简易计税方法费用计算顺序及调整(费用)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