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工作应遵循本准则。
专家评审是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其主要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所开展的技术评审活动。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评审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专家评审组织、方式与程序
专家评审工作应在省住建厅受理检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且审查通过后开展。省住建厅根据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技术能力覆盖的原则,从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遵循回避原则,组成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方式分为现场评审和文件评审。
现场评审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申请的检测参数未全部取得资质认定(CMA)证书时的评审活动。现场评审应对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的相关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安排现场试验。
现场试验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全部检测项目,以及重要、大型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和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试验参数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比例不低于20%。每项现场操作考核参数至少2名检测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随机选定。
文件评审适用于检测机构所申请的检测参数已全部通过资质认定(CMA)且在有效期内的评审活动。对已通过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不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及“不符合”三种情形。
评审组设评审组长1名,评审技术专家若干名。评审组长负责编制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专家分工等。评审技术专家的配备应覆盖申请的技术能力,评审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或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时间一般为1-2天。
实施专家评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看检测机构检测场所;
(二)查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核查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
(四)核查检测机构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典型报告);
(五)核查人员在职证明和资格符合性证明;
(六)通过座谈、专业知识考核、现场操作考核等方式,对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能力进行核查。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现场评审
1.预备会议:评审组内部会议,明确评审范围及工作方式,细化评审分工,确定现场评审的重点及能力确认方式。
2.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及检测机构主要岗位人员参加。听取检测机构评审准备工作的汇报,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
3.依据评审内容要求,对检测机构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情况进行核查,并实施现场试验。
4.评审组内部沟通,由评审组长组织,对评审情况进行交流汇总,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的评审结论等。
5.报告批准人考核,由评审专家对检测机构申请的报告批准人的能力进行考核确认。
6.座谈会,由评审组长主持,与检测机构沟通反馈评审情况。主要包括通报评审总体情况,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的评审结论等,听取检测机构的意见,解答问题等。
7.评审末次会议,根据现场评审情况,由评审组向检测机构宣读现场评审意见。由评审组出具评审报告并给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的评审结论。
8.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检测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上报,逾期未上报整改报告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9.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组织专家形成《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附件1),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文件评审
评审组通过审查检测机构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终止评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报告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后可终止评审工作:
1.被评审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2.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相关记录缺失或失实;
3.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或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4.检测机构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5.无法完成现场评审的其他情形。
专家评审内容
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设施、检测场所、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以及检测技术能力,由评审专家填写《专家现场核查表》(附件2)。
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综合类资质
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