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
目录
前言1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服务内容和要求2
5服务流程4
6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5
参考文献7
本标准按照GB/T33532-2017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就
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就业登记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流
程、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就业登记管理
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33527公共就业服务总则
GB/T33528公共就业服务术语
GB/T33553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33554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352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服务内容和要求
4.1就业登记
4.1.1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
2
机构应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信息
的备案服务并登记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信息。
4.1.2对劳动者本人办理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劳动者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
4.1.3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
(2)单位基本信息;
(3)就业类型;
(4)就业时间;
(5)就业单位;
(6)签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4.1.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GB/T33553的规定,在综合
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就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办理
就业登记所需材料。
4.2办理结果反馈
4.2.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
者告知以下事项:
(1)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换发补办程序等注
意事项;
(2)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
(3)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2.2如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
3
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
载信息,并主动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反馈就业登记办理结果。如
通过线下渠道申请,应即时办结。
4.3登记信息管理
4.3.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
动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就业登记信息进行动
态管理,并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隐私。
4.3.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中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统计分析。
4.4后续服务
4.4.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需求,
按照GB/T33527的规定综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
训、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4.4.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