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DB21T-辽宁省就业登记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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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9 页
更新时间:2025-05-16
总字数:约3.5千字
文档摘要

辽宁省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

目录

前言1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服务内容和要求2

5服务流程4

6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5

参考文献7

本标准按照GB/T33532-2017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就

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就业登记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流

程、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就业登记管理

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33527公共就业服务总则

GB/T33528公共就业服务术语

GB/T33553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33554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352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服务内容和要求

4.1就业登记

4.1.1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

2

机构应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信息

的备案服务并登记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信息。

4.1.2对劳动者本人办理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劳动者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

4.1.3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

(2)单位基本信息;

(3)就业类型;

(4)就业时间;

(5)就业单位;

(6)签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4.1.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GB/T33553的规定,在综合

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就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办理

就业登记所需材料。

4.2办理结果反馈

4.2.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

者告知以下事项:

(1)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换发补办程序等注

意事项;

(2)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

(3)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2.2如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

3

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

载信息,并主动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反馈就业登记办理结果。如

通过线下渠道申请,应即时办结。

4.3登记信息管理

4.3.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

动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就业登记信息进行动

态管理,并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隐私。

4.3.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中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统计分析。

4.4后续服务

4.4.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需求,

按照GB/T33527的规定综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

训、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4.4.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