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足利用山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目,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森林法》、《中国土地承包法》,村组自然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同意将林地亩(以林权证为准),租赁给乙方从事林业、农业、畜牧业等综合性开发,经营。双方达成协议以下:
第一条乙方承包林地应属于甲方正当全部、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第二条林地山名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为亩,以林权证为准。
第三条在承包期内,荒山由乙方计划、投资和经营,收益归乙方全部,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承包期限为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办妥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承包金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
1、承包林地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元(其她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属退耕还林土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生态公益林赔偿金归乙方。
2、林地承包金支付:协议签署后3天内,乙方付承包款项5%作为订金,甲方帮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转让手续,从确定交地之日起乙方应在3天内一次性支付承包款项70%给甲方。剩下25%在交地2天内付清。
第六条原林地上疏残林或其她作物在协议签署后60天内,甲方负责全部清理完成。超出60天,林地上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成视为放弃全部权,任由乙方处理。在承包期内,林地上全部林木包含其她植物,全部归乙方全部。
第七条承包用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需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乙方承包范围内林地基础设施由乙方维护,乙方承包范围外基础设施乙方不负担费用。
第八条甲方应帮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提供相关证实材料,林木砍伐相关事宜归甲方负责。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可将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转包等方法流转。在承包期内,其法定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多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条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计划、设计,立刻实施植树造林等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交给乙方山林要确保产权清楚,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甲方必需无条件负责处理,所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搞好林区施工和林木管护工作,在承包期间,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林地放养牲畜,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或干扰甲方经营行为。甲方付全部责任。
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相关附着物归乙方,如国家需要开采,地上林木赔偿款归乙方,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
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随意在林地内葬新坟或建房,如因葬新坟造成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帮助乙方对违反者进行损失赔偿处理。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祖坟保留(2-3米),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整,可在原坟地范围内修整,不得损坏周围林木。新建坟墓统一安葬在乙方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要求责任时,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或无法完全推行,相关条款已经有约定按其约定实施,没有约定,违约方须按《中国协议法》要求负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或者无法完全推行,应依据各方过失程度,由各方分别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组成承包协议解除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
2、乙方超出1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
3、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她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协议不能推行。
第十四条承包协议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以下处理: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林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