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DB21T-辽宁省失业登记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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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6
总字数:约4.81千字
文档摘要

辽宁省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

目录

前言1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服务内容和要求3

5服务流程6

6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7

参考文献9

本标准按照GB/T33534-2017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就

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流

程、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失业登记管理

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33527公共就业服务总则

GB/T33528公共就业服务术语

GB/T33531就业援助服务规范

GB/T33532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GB/T33535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GB/T33553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33554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35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3.1登记失业人员

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正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镇常住失

业人员。

4服务内容和要求

4.1失业登记

4.1.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失业人员自愿为原则,提供失

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

4.1.2失业登记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城镇常住失业人

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在城镇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8)退出个体经营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符合当地规定条件,承包土地被征用等情况(含转产

渔民和牧民)的;

(11)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12)退出灵活就业的;

(13)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3

4.1.3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失业人员个人信息;

(2)失业原因;

(3)失业时间。

4.1.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GB/T33553的规定,在综合

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失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办理

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4.2办理结果反馈

4.2.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向登记失业人员告

知以下事项:

(1)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换发补办程序等注

意事项;

(2)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

(3)应承担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