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
目录
前言1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服务内容和要求3
5服务流程6
6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7
参考文献9
本标准按照GB/T33534-2017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就
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流
程、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失业登记管理
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33527公共就业服务总则
GB/T33528公共就业服务术语
GB/T33531就业援助服务规范
GB/T33532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GB/T33535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GB/T33553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33554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35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3.1登记失业人员
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正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镇常住失
业人员。
4服务内容和要求
4.1失业登记
4.1.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失业人员自愿为原则,提供失
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
4.1.2失业登记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城镇常住失业人
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在城镇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8)退出个体经营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符合当地规定条件,承包土地被征用等情况(含转产
渔民和牧民)的;
(11)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12)退出灵活就业的;
(13)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3
4.1.3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失业人员个人信息;
(2)失业原因;
(3)失业时间。
4.1.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GB/T33553的规定,在综合
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失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办理
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4.2办理结果反馈
4.2.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向登记失业人员告
知以下事项:
(1)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换发补办程序等注
意事项;
(2)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
(3)应承担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