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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股权代持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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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 页
更新时间:2025-05-16
总字数:约1.53千字
文档摘要

合同编号:xxxxxxx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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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共同签署。

委托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

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

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

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

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

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

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

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

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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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3.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

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

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

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

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

正常经营活动。

3.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

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

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

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

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

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

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

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

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

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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