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马桥大都市热电有限公司
关于大都市热电购售电合同债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差额补足承诺函
致: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
为确保大都市热电购售电合同债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
下优先级A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按照《大都市热电购售电合同债权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大都市热电购售电合同债权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大都市热电购售电合同债权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大都市热电购
售电合同债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的
规定,实现收取优先级
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本金的权利,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海宁马桥大都市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差额
补足承诺人”)愿意按照本承诺函的条款和条件,对专项计划资金(包括保证金)不
足以支付优先级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
1
义务。
本承诺函对差额补足承诺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了《资产管理合同》即视为对本承诺函的接受。中国证监会
批准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流通后,本承诺函对于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渤海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
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接受差额补足承诺人做出的本承诺函
下所有承诺。
本承诺函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
有相同的含义。
本承诺函项下的差额补足承诺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承诺如下:
1差额补足承诺
1.1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根据托管人在初始核算日发出的报告,专项计划
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之和按《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不足以覆
盖优先级A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则计划管理人于补足电费通知日
2
(R-9日)通知本公司依据《差额补足承诺函》承担补足电费义务。接到计
划管理人上述补足电费的通知后,本公司应首先向嘉兴电力局催收其应付而
未付的电费(如有),并以此催收到的电费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差额补足;
仍然不足的,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差额补足。本公司最迟
于资金确认日前一(1)工作日(R-6日)将相应金额的资金划付至专项计
划账户,直至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包括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根据《标准条
款》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足以支付该次分配所对应的优先级A档资
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因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而增加的交易费
用和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1.2本公司承诺,若计划管理人解散、清算或破产或受到任何限制或计划管理人
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股东发生任何的变化,或发生计划管理
人的更换,本公司在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均不受上述事项影响。
1.3本公司承诺,在发生本承诺函第0条约定情形时,本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不
因计划管理人未在补足电费通知日向本公司发出差额补足指令而免除。
2承诺期间
3
本公司承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及本承诺函的规定,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含该
日)向计划管理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直至优先级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
期收益全部清偿完毕。
3差额补足的启动条件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任何一个初始核算日专项计划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内资金
余额之和按《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不足以覆盖优先级A档资产支持证券预
期支付额的,本公司应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4差额补足义务的承担
4.1本公司同意,计划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于补足电费通知
日向本公司发出启动差额补足指令,要求本公司将等值于《标准条款》第
11.1.1条(1)至(5)项应付款项与该期专项计划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中的可
分配金额的差额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本公司自收到上述指令后,最迟于资
金确认日前一(1)工作日(R-6日)将相应金额的资金划付至专项计划账
户,并在资金汇付附言中说明所划款项的性质。
4
4.2本公司对本承诺函项下的应付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作抗辩、抵销或扣减请求。
4.3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和计划管理人协议变更《标准条款》及《资产管
理合同》的内容,除可能导致差额补足义务增加或扩大的变更以外,无需征
得本公司同意。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而加重差额补足义务的,本公司仍按
原约定的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对新增或扩大的义务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5承诺费
本公司按本承诺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