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制书”制度中的区分与错杂、明朗与混融,相反相成,都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皇权的强化。一方面,皇帝的影响与权威在日常政务运行中越来越突出,君臣之间尊卑秩序趋于严格。另一方面,皇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具体政务的裁决与处理过程中,运作空间大大伸张。综合来说,毫无疑问,皇帝在国家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用以往的简练概括来说,就是“皇权变大”了。
宋代文献记载中,有关文书制度的记载总显得名目繁杂、歧互错出,难以理清头绪。宋人对于文书概念的界定与使用相当随意,一种文书在不同的场合可能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同一名称在不同的情况下又可以指代不同类型的文书,很难准确把握。当时的士大夫,在文书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方面,往往并不讲究,他们更在意诏令文书中承载、传达的实际旨意与命令内容。在混用的名目之下,真正能将各种不同类型的诏令作出区分的标准,是其文书体式,包括其文辞体裁、行文格式等一系列面貌与特征。
自战国、秦汉中央集权与官僚制度建立以来,文书承载着政治情报的搜集与行政指令的传递,维系着整个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文书制度的暧昧不明,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关于古代政治史、政治制度研究的深入。
宋代制书类型
按照《庆元条法事类》等宋代文献的提法,宋廷使用的各种命令文书可概称为“制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手诏、麻制、官告、敕牒、劄子等。厘清宋代“制书”制度的大致框架,将为透过文书处理与流转程序观察制度运作与日常政务运行,提供继续深入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许多与宋代“制书”有关的历史记载,变得较易理解、把握,由此,为宋代文书制度研究的继续推进也扫除了一些障碍。
《宋大诏令集》按照诏令功用分类编集,就“改元”一类的诏令标题而言,就涉及制、诏、赦、德音、御札等多种名目。从文书体式的角度予以区分,可知各种制、诏、赦、德音,往往同属于一种文书类型,即所谓麻制,而御札则是形式不同的另一种文书。
敕牒、劄子是宋代宰相机构处理政务最常使用的两种文书形式。敕牒出现于唐代,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兴起而大行其道,两宋时期一直沿用。劄子则是宋代新兴的文书形式,一开始作为堂帖的替代品出现,后来经过宋太宗时期的调整与约束,相关制度最终固定下来。敕牒与劄子就其属性而言,应是“有司所行”的命令文书,而并非诏令,但其体式中却都具有“牒奉敕”“奉圣旨”之类表示秉承皇帝旨意的固定措辞,程序上必须经过内廷的批准才能颁布施行。这样一种交叉、模糊的属性,既为皇帝干预日常政务处理大开方便之门,同时又为之免去了身任其责可能带来的问题,使得宋代皇权的运作获得了更为宽裕的回旋余地,从而对君主集权与专制实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敕牒、劄子是宰相指挥日常政务处理的命令文书。最终命令形成之前有各种程序,宰相之间也有一系列的分工协作。从北宋前期的情况来看,宰相日常政务处理可分为进呈取旨、拟进熟状与签押施行三大块工作。具体的文书处理工作凝结着实在的政治权力。元丰改制,在北宋前期体制的基础上重建三省制度。三省之中,中书省承担进呈取旨、拟进熟状两块工作,签押敕牒、劄子颁行政令的任务则交给尚书省。在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下,门下省在政务运行中的位置不很关键,影响力较弱。由此,南宋时期中枢体制再度调整,三省趋于整合。所谓“三省合一”,实际上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合而为一。
祝总斌先生研究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指出:古代宰相制度演变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顺应历史形势更有效地进行统治,在发展、变化过程中,君主、宰相的协调与统一是更基本的。从宋代皇权与相权的运作情况来看,其间虽然也发生过一些冲突,但总体上确实以互相配合、彼此支持为主流,宋廷中枢政局也显得较为稳定。
与唐前期相比,宋廷颁出诏令文书,不再强调其下三省官员的列衔签署。这种情况一方面与唐宋时期中枢体制的演变、词臣制度的发展有关,另一方面也印证了皇帝日益走向政务处理前台、皇权在日常政务处理中的影响日益凸显的历史走势。此外,宋代的诏令制度也反映出臣僚之间等级差距趋于缩小的情势。宋代官员“比肩事主”,职位、事权的高低轻重之外,身份等级上的尊卑差别变得不很森严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后妃、皇族及王公大臣的封拜不再举行册命典礼,而是与普通臣僚一样,只颁授官告作为加封的凭证。皇帝颁赐臣僚个人的制诏,在唐代有慰劳制书、论事敕书两种,前者措辞优礼敬重之意更为殷勤。但到宋代慰劳制书基本不再使用,相关诏命几乎都采用类似于论事敕书的形式。虽然也有所谓“诏书”“敕书”的名目区分,但其中体式差别极小。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宋代臣僚之间等级差距趋于缩小、模糊的情势,这一情势也是伴随君主地位凸显而衍生的。臣僚之间等级差距的消泯,恰能反衬出君主身份的独尊与悬绝。当然,在皇权地位、影响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宋代皇帝运用诏令指挥日常政务处理,很大程度上还要倚重宰相,通过宰辅机构。
官告或说告身,是唐宋时期颁行任命时,授予官员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