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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请求督办申请书(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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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5-17
总字数:约2.18千字
文档摘要

请求督办申请书

申请人:周*雷,男,年月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特字第10号及第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责令诸暨市人民法院立即退还申请人被执行的房地产价款419万元及相应利息。

事实与理由:

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违法放贷及担保合同无效事由

1、抵押物评估与权属违法

债务人诸暨市誉球机械制造厂2013年抵押的企业用地评估价仅55.03万元,但未将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一体原则)及第三十五条(抵押物价值覆盖债权)。

抵押土地的实际权属存在争议:申请人持有1985年《房契本契》(浙契字NO1368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权属争议财产禁止抵押),该抵押行为自始无效。

2、违法放贷事实

根据诸暨市供电局用电记录,债务人诸暨市誉球机械制造厂自2013年1月起停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仍于2013年11月向其发放500万元贷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贷款审查义务),且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均未核实。

3、“钓鱼担保”显失公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利用格式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共16页),要求70岁的申请人以其评估价580.16万元的房地产为已停产企业的500万元贷款提供无偿担保,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及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二、诸暨市人民法院法院程序违法情形

1、错误适用特别程序

申请人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已提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违法放贷证据,本案应属民事权益争议,但诸暨法院仍以特别程序审结,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

2、未审查主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违法放贷导致主债权合同无效,但诸暨法院法院未予审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构成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

3、执行行为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执行法院在申诉审查期间不得处分涉案财产,但诸暨法院在2025年3月12日接收督办材料后仍强行拍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法院不作为

诸暨法院自2023年9月26日首次立案纠错至今已超554天,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审查期限,且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5条履行督办职责。

三、申请人通过书面控诉、申诉等法定程序多次主张权利的情况

申请人因不服浙江省诸暨法院(2015)绍诸商特字第10号及第10号之一民事裁定,自2023年9月起通过书面控诉、申诉等法定程序多次主张权利,具体时间线如下:

1、首次控诉(2023年9月11日)

向诸暨法院提交《法院审理物权担保案因审理程序违法造成错判的控诉》及相关证据6份(36页),快递单号1088675234133。

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热线告知材料已转交民二庭、执行局,但至今未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再审审查期限应为三个月)。

2、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24年6月28日)

提交《银行违法放贷使用“钓鱼担保”收回投机投资案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收取审理费违法不愿依法纠错的申诉》及证据8份(25页),快递单号1076894018133。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2368热线转办至浙江省高院、绍兴中院、诸暨法院,但截至2024年8月25日,法院仅回复“材料转交民二庭办理”,未作实质答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3条关于申诉受理的规定)。

3、执行异议与再次申请(2025年2月10日)

针对诸暨法院(2025)绍诸网拍47号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请求督促基层法院也能遵守法纪的申请》,快递单号1076894028333。

最高人民法院转办后,诸暨法院于2025年3月12日收悉材料,却于3月24日强行拍卖申请人房产(程序明显违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9条关于执行异议期间不得处分财产的规定)。

4、再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2025年4月22日)

2025年4月22日,再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申诉书》及证据材料。针对案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及法律适用错误,恳请高级法院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裁定,维护司法公正。但至今未见回音。

四、申请人督办请求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