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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遵义市凤冈县农业农村局招募特聘农技员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详解1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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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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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年遵义市凤冈县农业农村局招募特聘农技员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假释是附条件的将犯罪分子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关于假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但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可以不用批准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C.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也可以适用假释

D.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20年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该说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所以“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描述错误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对特定犯罪分子可假释”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所以“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说法错误”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2、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必须对行政人员实施有效地行政监督,我国自秦朝起就有一系列检察制度、唐代的台院、()和察院联合称为御史台三院,拥有弹劾官吏、参与司法审讯及监督仓库出纳等职权。

A.殿院

B.督院

C.谏院

D.肃院

【答案】:A

【解析】唐代台院、殿院和察院联合称为御史台三院,它们拥有弹劾官吏、参与司法审讯及监督仓库出纳等职权,所以此处应填殿院。

3、下列有关认识自我的名言警句是()。①知人者智,自知者明②人告之以有过,则喜③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④苟日新,日日新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认识自我的名言警句的理解。“知人者智,自知者明”意思是能了解他人的人聪明,能了解自己的人是智慧的。这明确体现了要认识自我,所以该名言警句符合题意。“人告之以有过,则喜”意思是别人告诉自己有过错,自己就很高兴。这反映出当他人指出自己的过错时,当事人持欢迎的态度,这是借助他人来认识自己,属于认识自我的范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指对于别人指出的缺点错误,如果有,就加以改正,如果没有,就用来勉励自己。这是在他人指出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后,进一步反思和认识自己的过程,有助于认识自我。“苟日新,日日新”意思是如果能够一天新,就应保持天天新,新了还要更新。其强调的是不断革新、不断进步,重点在于自我提升和发展,并非直接指向认识自我。综上,①②③都与认识自我相关,而④与认识自我无关,因此答案应选择包含①②③的组合。

4、两人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冲突,在争吵过程中,刘某返回车中取出管制刀具砍向于某。打斗时刀掉落地上,于某夺过该刀砍向刘某,最终刘某被砍倒在草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件中于某属于()。

A.过失杀人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过失杀人、故意伤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定义,结合题干案例来分析判断。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是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在本题案例中,于某是在刘某持管制刀具砍向自己的打斗过程中夺刀反击,并非因疏忽造成刘某死亡,不符合过失杀人的定义。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在本题情景中,于某最初是被刘某持刀攻击的一方,其夺刀反击的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非主观上具有伤害刘某的故意,因此不属于故意伤害。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题案例中,刘某因行车问题与于某发生口角后,返回车中取出管制刀具并砍向于某,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某在打斗过程中夺过刀并砍向刘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本题中,刘某持管制刀具砍向于某,对于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于某夺刀反击是为了应对刘某的暴力侵害,其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综上,本案件中于某的行为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