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征求意见稿)
GB╳╳-2009
2009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5]8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GB××-2009。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城市水环境保护;3城市大气
环境保护;4城市声环境保护;5城市固体废物处置;6城市放射性
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7城市自然环境保护与建设。
本规范具体包括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对城市水环境、大气环境、
声环境、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及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等提出污染防治要
求;并明确对城市地区有生态价值的区域进行保护,同时提出城市环
境保护与建设的主要措施与管理政策。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
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昆明市尚义街
213号;邮政编码:650041)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1
目次
1总则2
2城市水环境保护2
2.1一般规定2
2.2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
2.3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3
3城市大气环境保护3
3.1一般规定3
3.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4
3.3城市大气环境保护规划4
4城市声环境保护5
4.1一般规定5
4.2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5
4.3城市声环境保护规划5
5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6
5.1一般规定6
5.2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规划6
6城市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7
7城市自然环境保护与建设7
本标准用词说明7
引用标准名录10
条文说明12
1
1总则
1.0.1为使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
护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
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
1.0.3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1.0.4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性质及社会经济目标为依
据,合理确定城市环境指标。
1.0.5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及各专项规划内容。城市环
境功能区划包括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及城市声环境
质量功能区划,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和规范。
1.0.6城市环境保护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
的规定。
2城市水环境保护
2.1一般规定
2.1.1城市水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和近海
水域。城市水环境质量标准应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水
质标准》(GB/T14848)、《海水水质标准》(GB3097)执行。
2.1.2明确重点水域环境得到改善、控制生态环境恶化及城市污废水得到有效治
理的规划目标;明确水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及城市污废水得到根本治理
的规划目标。
2.2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2.2.1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包括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