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参考
序号自评内容
一、落实基本要求
依法完成登记手续。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
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
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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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公办幼儿园托班需要
提供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营业执照》。
2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
3上、地下或半地下,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
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家庭托育点应符合相关设置要求)
二、规范托育服务
合理配置婴幼儿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乳儿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
㎡、托小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托大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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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小于8㎡。混合班型参照托大班生均面积。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该独立
使用。(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
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
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6-12个月乳儿班10人以下,按1:3的比例配
备保育人员;12-24个月托小班15人以下,按1:5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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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个月托大班20人以下,按1:7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18个月以上
的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参照托大班标准配备保育人员。
(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
个体差异,形成针对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照护方案,且内容包含营养与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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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
会性发展。
机构场地设施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
7检查维护;机构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
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
保育工作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
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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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
接经验。
按照《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建立分月龄的喂养和
9膳食管理制度,参照每日推荐食物量来合理喂养,并参照婴幼儿生长发育
监测结果,定期进行评估与调整。
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强化养育支持,加强与家长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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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落实日常反馈制度和家园共育制度,提高家长满意度。
三、落实制度规范
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健全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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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
独立设置的机构应该至少1名保安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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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人员。
建立信息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
13控等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配有婴幼儿安全防护设施,确
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对机构内设场所进行无死角监控。
14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
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建立并落实婴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
15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监护人带婴幼儿到医院做健康检查。婴
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
16岗。机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无虐待儿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