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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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代表船型 (3)
4通航水位 (4)
5航道 (5)
5.1一般规定 (5)
5.2航道选线 (5)
5.3航道主尺度 (7)
6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 (11)
6.1选址 (11)
6.2通航孔设置 (12)
6.3净空高度 (12)
6.4净空宽度 (12)
7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 (14)
7.1选址 (14)
7.2埋设要求 (14)
8临海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16)
8.1选址 (16)
8.2码头 (16)
8.3取、排水口 (16)
8.4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16)
8.5锚地 (16)
8.6其他固定建筑物、构筑物 (17)
9船闸 (18)
9.1船闸规模和尺度 (18)
9.2船闸布置和设计水位 (18)
10安全保障 (20)
附录A船舶水线以上高度表 (22)
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 (28)
引用标准名录 (29)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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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统一我国通航海轮航道相关工程的技术要求,保障海轮通航安全,发挥海运优势,适应我国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轮通航航道、港口、船闸、挡潮闸等的规划、设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0.3通航海轮航道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进行设计。
1.0.4通航海轮航道及有关工程应贯彻安全、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
1.0.5海轮航道通航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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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海轮航道WaterwaysforSeagoingVessel
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以及江河中可以供海轮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2.0.2非限制性航道UnrestrictedChannel
在宽阔水域船舶航行时不受边坡或周边建筑物影响的航道。
2.0.3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Channel
船舶航行时受边坡或周边建筑物影响的航道。
2.0.4运河航道Canal
船舶航行时受边坡影响,且边坡高出水面的人工开挖航道。
2.0.5通航净空NavigationClearance通航净高和净宽的总称。
2.0.6通航净空高度VerticalClearance
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通航孔通航范围内从满足通航要求的建筑物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间的垂直距离。
2.0.7通航净空宽度HorizontalClearance
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通航孔内空范围内垂直于航道轴线方向上的可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有效宽度,不包括建筑物墩柱引起的紊乱水流对船舶安全航行影响的宽度。
2.0.8代表船型TypicalVessel
确定航道尺度和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和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通航净空尺度时所采用的船型。
3代表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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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船型
3.0.1代表船型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国民经济的战略发展及潜在优势;
(2)适应规划水平年水陆运输综合发展的需要;
(3)航道、港口和水运产业等的长远发展规划;
(4)国内外现有船型和发展趋势。
3.0.2代表船型应考虑运输经济性、港口航道自然条件、现有船型和未来船型发展趋势、预计使用港口航道设施的船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0.3代表船型的确定应考虑未来30~50年的船舶发展趋势,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经论证采用更长的年限。
3.0.4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特种船、工程船、修造船、军事船、海上平台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3.0.5代表船型的船舶水线以上高度宜参照附录A选取,代表船型的其他尺度宜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附录A选取。特殊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