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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鸟类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野生鸟类人工繁育的种鸟来源、建场条件、空间布局、设施设备、组织机构、人员配
备与管理、饲养管理、繁殖管理、人工孵化、育雏、卫生检疫、疫病监测管理、档案管理和管理制度等
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现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鸟类饲养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T/CPCACN0016畜禽养殖场有害生物防制技术通用规范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9525.2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
NY/T116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T/CAZG010动物园鸟类人工孵化和育雏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种鸟breedingbird
用于繁殖留取种系的健康成鸟。
3.2
野生鸟类wildbird
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存繁殖的鸟类个体及种群,包括卵、幼体和成体。
3.3
人工繁育artificialbreeding
在人工控制的环境下,通过模拟自然条件和人工喂食,完成孵化、饲喂和抚育雏鸟。
4种鸟来源
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鉴定驯化育成的优良个体及其繁育的优良后代,应有基础档案资料;
2)尚无人工饲养繁殖的,可使用依法捕获的野生个体及其种卵孵化的后代。
5建场条件
5.1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垃圾污染,无噪声污染的区域。
5.2场区应建在地势平坦、具有一定坡度的沙质土或沙壤土且便于排水的林区或农业区。
5.3饲养水鸟的场址应选择适合构建露天运动场且运动场内有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的区域;若采用笼
养和放养相结合的方式繁育水鸟,饲养场应建在水域开阔、草木茂盛的河道、湖泊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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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不应在下列区域或地段选择场址:
1)居民区;
2)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保护区;
3)生态公益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
4)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严控区等;
5)受洪水或山洪威胁,以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
6)自然环境污染严重区域;
7)自然疫源地。
5.5场址边缘与特定区域的距离原则上应符合表1的条件。
表场址边缘与特定区域距离要求1
特定区域距离要求
动物诊疗场所200m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公路、铁路、码头、飞机场等主要交通干线
动物饲养场(饲养小区)
500m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生活饮用水源地
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