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01
CCSA1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429—2025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fortheconstructionandservice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ssistanceworkstations
2025-04-20发布2025-05-2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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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429—202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杭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杭州市数字经济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州标准化国际交流中心)、桐庐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伟祥、许肖杰、胡叶飞、齐丹、沈立群、兰剑、张鑫、周思奇、邓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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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429—2025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与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与服务的基本要求、场地与设施设备、人员要求、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与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21374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ssistanceworkstations
设立在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高校、大型电商平台等创新主体集聚区或社会组织内,负责本区域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维权援助工作的基层组织。
3.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ssistance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通过协调相关资源,对符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的活动。
4基本要求
4.1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维权援助案件,基于客观证据提供援助服务,并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相关规则。
4.2应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简化、优化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4.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公开维权援助服务流程和服务范围。服务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身份信息、纠纷信息等应进行保密处理,提供信息安全保障。
4.4应按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可用和安全。在业务办结之后,对所有涉案的表单、文书等进行系统分类归档,并应符合DA/T22的相关规定。
4.5档案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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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429—2025
5场地与设施设备
5.1场地要求
5.1.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宜设在权利主体集聚、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良好的场所。
5.1.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配备独立办公场所,场地规模和功能布局应满足日常接待、会议、宣传、培训、援助等活动开展需要。
5.1.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设置工作站标识,名称统称为“行政区域+(园区/市场/协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并展示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外部醒目位置。
5.1.4办公场所各区域应标识清晰、标注得体、指引明确。各种标识应标注中文,可加注英文或其他语言。
5.2设施设备要求
5.2.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与服务设施设备,且能提供专利、商标等权利信息的检索查询系统。
5.2.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提供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资料和信息动态的宣传渠道。
6人员要求
6.1人员配置
6.1.1应配备与服务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置负责人1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