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享颐2.0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
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满期给付明确,身故提供杠杆
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并且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
2、年龄宽泛,覆盖较广
无论是刚满18周岁的青年人,还是65周岁的老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
3、灵活规划,乐享晚年
客户可以在10/15/20年后或在退休(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后领取满期保险金,根据自身需
求选择保障期限,灵活规划更贴心。
4、税收递延,政策惠民
客户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该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至65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0年、15年、20年、保至55周岁和保至60周岁。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交费金额、投保年龄、性别、交费期间、保险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
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
18-40周岁及以下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
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
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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