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宜居气候指数》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国标《宜居气候指数》2019年立项,项目编号T-416,由中国气象局提出,
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0)归口。
2.协作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国家气候中心,协作单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福建省气象局、中国
旅游研究院。
3.主要工作过程
(1)2017年9月,成立起草小组,申请立项;进行相关调研及研讨,确定编制方案和
内容,完成标准草案。
(2)2019年?月,获得立项,并启动研制工作。
(3)2020年8月,编制组召开研讨会,专家对气候宜居指数的指标构成、综合评价技
术方法等进行研讨,并对标准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2020年11月,编制组完成《宜居气候指数》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待续。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主要起草人有:陈峪、王玉洁、邹燕、赵琳、曾红玲。
(1)陈峪: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和技术思路,确定评价指标、指数构建
方法等,执笔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编写及专家意见处理等。
(2)王玉洁:主要参加人,负责气候指标构建、适用性验证、统稿等。
(3)邹燕:主要参加人,负责生态环境指标构建及统计计算、验证分析等。
(4)赵琳:主要参加人,负责数据处理、计算等。
(5)曾红玲:主要参加人,参与指标计算,负责意见收集整理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遵从科学客观、适用可行的原则。
(1)科学性和客观性
本标准建立的量化评价指标及使用的计算方法,大量采用了现行的相关国标或行标及业
务规范,核心指标基于气象行业标准《气候资源评价气候宜居城镇》(QX/T570-2020)和
建设部《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2007)。所有指标均为量化指标,评价结果具有客观性。
综合的宜居气候指数采用逐级计算,对各项指标(三级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并采用加
权法构建最终指数,具有空间和时间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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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条件是宜居气候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评价一地宜居气候优劣的依据。本标准规定了
具备长序列(10年以上)、多要素观测资料的国家级气象观测台站才能做为代表站;对所
涉及的非气象类数据,均要求来源于政府部门公开或正式发布的相关信息,可靠性强。规定
了当计算宜居气候指数常年值时,气象资料年代不少于30年、空气质量和水质等生态环境
数据资料长度不宜低于5年的限定要求(考虑到生态环境数据相较于气象资料年代长度较短,
但资料年代过短则不能真实反映其常态化特征)。
根据我国气象部门的设站规定和现状,基本上每个县(市)有一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
如果评价的空间尺度过大,可能因该范围内气候条件的不均一而造成结果的不合理;各级政
府部门发布的相关环境等统计资料也多以县为行政单元。基于以上考虑,本标准构建的宜居
气候指数以县(市)为地域基础单元。
本标准基于既有研究成果、标准等建立指标,规定了地域的空间尺度和资料的时间尺度,
气象数据采用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经过质检的长序列资料,空气质量、水质及植被覆盖率等均
采用政府发布的相关数据。因此,所构建的宜居气候指数及其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具有科
学性和客观性。
(2)适用性和可行性
本标准以县域尺度为基本空间单元,选用的指标意义明确,所需数据易获取,计算方法
简便,凡具有计算指数所需的完整气象资料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资料的县(市)均可独立计算,
适用性广泛、可操作性强。既可回算历史年份,以了解当地气候宜居的背景情况(如计算宜
居气候指数的常年值),也可计算实时年份的宜居气候指数,对上一年的气候宜居性进行回
顾评价;既可用于一地的评价服务,也可用于全国的对比、排序。
2.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指标确定
《气候资源评价气候宜居城镇》(QX/T570-2020)中将“气候宜居”定义为“气候及
与之相关联的生态环境等条件适宜人类居住,其适宜性具有全年和长期特征。”因此,本标
准从适宜“人居”的气候条件、生态环境条件及人体感受出发,以QX/T570-2020的指标为
基础,建立气候的有利和不利两方面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