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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宜居气候指数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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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2 页
更新时间:2025-05-17
总字数:约1.83万字
文档摘要

国家标准《宜居气候指数》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国标《宜居气候指数》2019年立项,项目编号T-416,由中国气象局提出,

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0)归口。

2.协作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国家气候中心,协作单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福建省气象局、中国

旅游研究院。

3.主要工作过程

(1)2017年9月,成立起草小组,申请立项;进行相关调研及研讨,确定编制方案和

内容,完成标准草案。

(2)2019年?月,获得立项,并启动研制工作。

(3)2020年8月,编制组召开研讨会,专家对气候宜居指数的指标构成、综合评价技

术方法等进行研讨,并对标准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2020年11月,编制组完成《宜居气候指数》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待续。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主要起草人有:陈峪、王玉洁、邹燕、赵琳、曾红玲。

(1)陈峪: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和技术思路,确定评价指标、指数构建

方法等,执笔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编写及专家意见处理等。

(2)王玉洁:主要参加人,负责气候指标构建、适用性验证、统稿等。

(3)邹燕:主要参加人,负责生态环境指标构建及统计计算、验证分析等。

(4)赵琳:主要参加人,负责数据处理、计算等。

(5)曾红玲:主要参加人,参与指标计算,负责意见收集整理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遵从科学客观、适用可行的原则。

(1)科学性和客观性

本标准建立的量化评价指标及使用的计算方法,大量采用了现行的相关国标或行标及业

务规范,核心指标基于气象行业标准《气候资源评价气候宜居城镇》(QX/T570-2020)和

建设部《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2007)。所有指标均为量化指标,评价结果具有客观性。

综合的宜居气候指数采用逐级计算,对各项指标(三级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并采用加

权法构建最终指数,具有空间和时间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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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条件是宜居气候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评价一地宜居气候优劣的依据。本标准规定了

具备长序列(10年以上)、多要素观测资料的国家级气象观测台站才能做为代表站;对所

涉及的非气象类数据,均要求来源于政府部门公开或正式发布的相关信息,可靠性强。规定

了当计算宜居气候指数常年值时,气象资料年代不少于30年、空气质量和水质等生态环境

数据资料长度不宜低于5年的限定要求(考虑到生态环境数据相较于气象资料年代长度较短,

但资料年代过短则不能真实反映其常态化特征)。

根据我国气象部门的设站规定和现状,基本上每个县(市)有一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

如果评价的空间尺度过大,可能因该范围内气候条件的不均一而造成结果的不合理;各级政

府部门发布的相关环境等统计资料也多以县为行政单元。基于以上考虑,本标准构建的宜居

气候指数以县(市)为地域基础单元。

本标准基于既有研究成果、标准等建立指标,规定了地域的空间尺度和资料的时间尺度,

气象数据采用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经过质检的长序列资料,空气质量、水质及植被覆盖率等均

采用政府发布的相关数据。因此,所构建的宜居气候指数及其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具有科

学性和客观性。

(2)适用性和可行性

本标准以县域尺度为基本空间单元,选用的指标意义明确,所需数据易获取,计算方法

简便,凡具有计算指数所需的完整气象资料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资料的县(市)均可独立计算,

适用性广泛、可操作性强。既可回算历史年份,以了解当地气候宜居的背景情况(如计算宜

居气候指数的常年值),也可计算实时年份的宜居气候指数,对上一年的气候宜居性进行回

顾评价;既可用于一地的评价服务,也可用于全国的对比、排序。

2.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指标确定

《气候资源评价气候宜居城镇》(QX/T570-2020)中将“气候宜居”定义为“气候及

与之相关联的生态环境等条件适宜人类居住,其适宜性具有全年和长期特征。”因此,本标

准从适宜“人居”的气候条件、生态环境条件及人体感受出发,以QX/T570-2020的指标为

基础,建立气候的有利和不利两方面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