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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双GP”架构基金实操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综述》2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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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 页
更新时间:2025-05-17
总字数:约2.56千字
文档摘要

“双GP”架构基金实操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综述

第一节“双GP”架构基金中的权益平衡问题

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双GP”架构的组织形式与“单GP”从根本上讲并无本质区别。事实上,“双GP”架构虽然看似是两个GP分别在开展各自的经营管理工作,但两者之间往往是合作关系,总体上看由两者共同承担GP职责、共享收益,属于利益共同体。关于GP1与GP2的权限划分需要在基金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清楚。如果事先未达成统一意见,建立合理有效的约束机制,将导致基金运作效率低下,甚至致使整个基金的瘫痪。

一、投资决策权益问题

投资业务是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最重要的日常实务,其中投资决策流程更是各基金合伙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各项投资事务做出最高决策。因此,可以说谁控制了投资决策委员会,谁就把控了整个投资决策流程。在传统有限合伙企业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委派的,对投资决策事项进行表决。有限合伙人不具有投票表决的权力,仅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观察者。有时,GP会对较强势的LP留一个投资委员会委员的席位,但是一般其仅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并不能对整个投资决策委员会产生实质控制。而一旦LP转换为GP,形成“双GP”架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设置及表决通过比例的设置便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超额收益分配问题

基金处于退出阶段时,超额收益的分配始终是个重点问题。在传统的单GP架构中,只有一个GP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获取全部的普通合伙人对应的超额收益。但是“双GP”模式无疑将导致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杂化。

论文仅探讨两个GP主体之间的分配方案。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超额收益的分配比例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资金实缴比例,即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二是GP对基金付出的精力和对业绩的贡献程度。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较容易判定,一般而言,具有原LP身份一方的GP主体常常具有较强的出资能力,由其自身或由其关联方在基金份额中一般占比较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超额收益分成比例。但是,在实务中上述主体也并不会如此便放弃争取其作为GP应得的超额收益。因此,超额收益分配的重点问题是如何有效评估两个GP主体对基金的贡献程度,尤其在两个GP主体同时参与基金管理的情形下。GP主体对基金的贡献可以从项目储备、资金募集、资源对接、公关关系协调等多个方面进行体现,这些价值均很难被量化和衡量。并且,GP主体主观上存在重视自己的付出而忽视对方的努力的思维惯性,在实务中往往在基金面临清算时才暴露出超额收益分配约定不清的问题,从而引发强烈的争执,而导致GP主体之间冲突不断。

三、管理费收入分配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费主要用途是基金日常事务的开销,以基金实缴或认缴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管理费率计提。管理费率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并在合伙协议中写明。在实务中,可参照两个GP主体对推进基金日常事务的贡献决定管理费的分配比例,或者有时候会由两个GP主体平均分配管理费。但是同样存在其中一方过于重视自身努力,而忽视对方付出的情形,造成了双方对各自基金贡献程度的不同认知。但是,考虑到一般管理费具体数额较低,双方在此让步可能性较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规定只有基金管理人才能计提管理费,非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不能以管理费名义获得相应报酬。因此,在合伙协议中直接约定将管理费分别支付给两个GP将可能导致基金备案时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即便两个GP均为持牌机构并且参与了基金管理事务,但基金业协会要求只能将基金备案到担任管理人的GP名下,且要求管理费的支付对象只能是基金管理人。

四、特殊权益要求问题

实务中,参与“双GP”架构基金的主体往往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单位,其常常带有招商引资或产业布局的特殊目的。比如,政府平台背景的公司会要求基金中的一定比例的资金需要投向某一特定地区,并要求较高的返投比例;有集团产业背景的公司会要求基金中的一定比例需要投向某一特定细分行业。这些特殊要求往往是与出资事项捆绑结合的,谈判空间较小。这就需要原GP对这些特殊权益的附加条件进行详细评估。

第二节“双GP”架构基金衍生的风险合规问题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受《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指引文件的规制。“双GP”架构基金作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特殊形式,发展时间尚短,监管机制的限制和要求尚不明朗,存在一定的风险合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LP的无限连带责任问题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原LP转换身份成为GP就要面临无限连带责任,而且往往这些LP是大型集团公司或国有政府平台,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主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