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9-048-02
一、会计师事务所因不实报告导致证监会处罚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会计师事务所因不实报告导致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因不实报告导致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原因分析
本文对上述30份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情况见表1。表1数据表明,导致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并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事由多种多样,其中审计程序缺失、未对函证实施合理控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这三项是常见原因,占所有处罚理由的60%多。
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不实报告、虚假陈述现象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对实施虚假陈述并出具了不实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大多数仅仅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即证监会对其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这些处罚中,最多的内容是审计业务收入的罚没以及罚款,这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惩戒力度很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虚假陈述与不实报告现象的屡禁不止。其次,在上述3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后,仅有B公司等4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率较低。再次,在国务院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56号文发布后,很多内资所兼并重组了很多地方分所,但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却没有跟上,导致对分所的审计质量监管出现了漏洞,分所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技能存在很大缺陷,职业谨慎态度不够,从而导致事务所屡屡发生不实报告的情况。这也是以利安达、瑞华所、A所为代表的诸多业务收入排名靠前的内资事务所屡犯虚假陈述、不实报告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A所对B公司审计案例中的民事责任分析
从保护中小投资者角度来说,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实是对投资者更有力的保护,同时也加大了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与不实审计报告的惩罚,根据判决结果,A所也将无权拒绝投资者约5亿元的索赔请求。从该案例的判决结果看,A所与B公司案件的终审判决将是一份影响深远的判决,这对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进一步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审计准则以及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行为,大多数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方式,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少之又少,而我国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投资者也容易留下固化印象,即自己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造假引起的,只能向它索赔,而没有想到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重大过错,同样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普遍较低,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常常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A所与B公司连带民事责任案例唤醒了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看,面对巨额的民事索赔请求,如何提升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减轻民事责任压力,将是会计师事务所未来生存与发展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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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蒋桂红,韩振,同济大学上海200092;李率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201620)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