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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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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4 页
更新时间: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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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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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

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名称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应监督机制。办学章程应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培训场所

办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应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室和实操实训等场所,且相对集中。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租用(借用)期限不少于3年。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和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培训的房屋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关于开展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场地面积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还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注册资金及设施设备条件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其中固定资产投入不少于30万,货币资金不少于20万。应有满足培训需求的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应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保证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设施设备的,应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大型设施设备的实训场地应设置在培训机构属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六、办学规模

基本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培训职业(工种)不少于2项。

七、校长

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职业技能等级,3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八、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经历。

九、教师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及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每个职业(工种)应有专业理论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各不少于2名。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生活服务类职业教师学历要求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且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应高于其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十、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对应;选用的教材应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

十一、其他条件

举办涉及保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培训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编号: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