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01B08
DB
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
DB440300/T24—2003
预包装水果包装和标签要求
2003-03-15发布2003-06-15实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440300/T24—200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标签 2
5包装 3
6储存与运输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签印制 6
II
DB440300/T24—2003
前言
本标准中水果标签的要求根据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针对预包装水果的特性制订;水果包装的要求,参照ISO7558:1998《水果蔬菜预包装导则》,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制订。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联合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罗湖分局、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农产品批发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刘晓颖、周向阳、郑镜雄、黄深华、陈建民、范青、沈彬、林锦辉、林丹颖。本标准于2003年3月15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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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00/T24—2003
预包装水果包装和标签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预包装水果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要求、标注内容以及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深圳市销售的预包装水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543瓦楞纸箱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8868蔬菜塑料周转箱
GB11904国家条码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令2001年发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1995年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1995年发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预包装水果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水果。
3.2水果标签
预包装水果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3.3容器
将水果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各种支撑物和衬垫物。
3.4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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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00/T24—2003
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容物的实际质量。3.5产地
指水果的种植地。3.6果径
指果实最大横切面的直径,是测定果实大小的依据,以毫米(mm)计。3.7包装件
产品经过包装所形成的总体。
4标签
4.1基本原则
4.1.1水果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1.2水果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1.3水果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水果。
4.1.4水果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水果或水果的某一特性与另一水果混淆。
4.2基本要求
4.2.1水果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4.2.2水果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4.2.3水果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水果名称和净含量应在同一视野内。
4.2.4水果标签中包装储运的图示应符合GB191的规定。
4.2.5水果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4.2.5.1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2.5.2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
汉字。
4.2.6食品标签所用汉字、数字和字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7水果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4.3必须标注内容4.3.1水果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