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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SZDBZ 71-2013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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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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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ICS03.140A10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71-2013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2013-01-10发布2013-02-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SZDB/Z71—2013

I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总则 1

4业务范围 1

5管理架构 2

6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2

7信息化建设 2

8人才培训与培养 2

9流程管理 3

10案件质量控制 4

11客户服务 4

12执业规范与监管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专利代理服务参考价格 10

SZDB/Z71—2013

II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专利协会、深圳崇德广业知识产权运营顾问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龚复兴、宋洋、贾振勇、张全文、胡海国、郭伟刚、胡吉科、何青瓦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首次发布。

SZDB/Z71—2013

III

引言

为了规范深圳市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引导专利代理行业的合法竞争,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SZDB/Z71—2013

1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管理架构、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与培养、流程管理、质量控制、客户服务、执业规范与监管。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深圳市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在深圳设立且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2术语和定义

2.1

案件

企业或者个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处理的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诉讼等事项。

2.2

专利代理机构

具有国家规定的专利代理资质,依法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组织,是综合技术与法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3总则

3.1专利代理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能力和办公条件,设立组织管理机构。

3.2专利代理机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参与政府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4业务范围

4.1专利代理机构的主要经营范围有:——提供专利事务咨询;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办理专利调研、专利分析、专利侵权及风险评估;——代理专利法律事务;

——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

——其他与专利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相关的事务。

SZDB/Z71—2013

2

4.2专利代理机构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参加涉及知识产权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协助政府的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

——参与国家规定履行的专利服务援助义务,提供专利援助服务;——其他公益性服务。

5管理架构

5.1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具有专利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专业经验。

5.2专利代理机构建立专利代理、流程管理与客户服务的组织机构或者部门,并配置相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与客户服务人员或者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从业人员资格。

5.3专利代理机构具有专利案件撰写规范、专利案件质量管理与控制、流程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人才培养等内部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6.1流程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或者以上学历,具有专利法及相关知识,初次上岗前接受过不少于20小时的上岗培训;处理国际专利申请的流程人员,还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外语阅读和书写能力。

6.2专利代理人员具有大专或者以上学历,理工科专业,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和协助处理专利代理事务的专利工程师;初次上岗前接受专业的培训和实习;从事涉外专利代理的代理人,

还具有大学英语六级或者相当的外语水平。

6.3专利分析与顾问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理工科专业,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从事涉外专利分析的,还具有英语六级或者相当的外语水平。

6.4客户服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