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180C04
SZDB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200-2016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serviceagenciesconcerningassistivedevicesforpersonswithdisability
2016-08-18发布2016-09-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SZDB/Z200-2016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2
5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定改制适配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2
6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训练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4
7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4
8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训练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5
9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6
10残疾人辅助器具非定制适配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6
11残疾人辅助器具维修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7
12机构建设评估要求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定改制适配服务机构建设评估表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训练服务机构建设评估表 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评估表 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训练服务机构建设评估表 15
附录E(规范性附录)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服务机构建设评估表 17
附录F(规范性附录)残疾人辅助器具非定制适配服务机构建设评估表 19
附录G(规范性附录)残疾人辅助器具维修服务机构建设评估表 21
II
SZDB/Z200-201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深圳市质量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磊、范佳进、张翔、李榕、黄河、孙卫、夏鹤飞、龚能忠、刘璐璐、金花、陈晓帆、高海霞、赵月阳、商彦军、董晓波。
III
SZDB/Z200-2016
引言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专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根据住建部和发改委颁布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深残联发[20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1
SZDB/Z200-2016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建筑设施要求、管理制度要求、场地面积及应配置设备要求、专业人员配备要求、服务范围、年服务量和机构建设评估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所有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残疾人personwithdisability
有一种或多种损伤,一种或多种活动受限,一种或多种参与限制,或者兼有的人。
3.2
辅助器具assistivedevice
残疾人使用的,特殊制作的或一般可得到的任何产品(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主要用途:
——参与;
——保护、支撑、训练、测量或代替身体功能(结构)和活动;——或者,防止损伤,活动或参与受限。
3.3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assistivedeviceserviceforpersonswithdisability
直接帮助残疾人来选择、获取和使用辅助器具所做的任何服务。一般包括以下8个步骤:转介与预约(包括咨询)、评定(面谈评估和身体检查)、处方(选择辅助器具,包括设计、改制和定制)、经费与订购(包括借用、补贴配送)、产品准备、适配、使用者培训(包括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康复工作者和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