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249—2024代替DG/T249—2021
叶类蔬菜收割机
2024-04-29发布2024-04-2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DG/T249-2024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1
4.2样机确定 2
4.3生产量和销售量 2
4.4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2
5初次鉴定 2
5.1一致性检查 2
5.2安全性评价 4
5.3适用性评价 5
5.4可靠性评价 8
5.5综合判定规则 8
6产品变更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品规格表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带普通、封闭驾驶室的自走式收割机安全性检查明细表 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用户调查表 14
DG/T249-2024
II
前言
本大纲依据TZ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本大纲是对DG/T249—2021《叶类蔬菜收割机》的修订。
本大纲与DG/T249—2021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基本要求;——修改了初次鉴定;——修改了产品变更;——修改了附录A;
——增加了附录B;——修改了附录C。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249—2021。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刘伟华、冯健、岳崇勤、赵海旭、肖美华、吴传云、李曦,金晓刚、陈佶、张健飞、姚力。
本大纲所代替大纲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G/T249—2021。
DG/T249-2024
1
叶类蔬菜收割机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叶类蔬菜收割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手扶自走式、乘坐自走式、牵引式、悬挂式叶类蔬菜收割机(以下简称收割机)的推广鉴定。其他固定式、轨道式、无人驾驶式、背负式等叶类蔬菜收割机的推广鉴定可以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262农业机械试验条件测定方法的一般规定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叶类蔬菜
以叶片、叶柄、叶球及嫩茎为产品的蔬菜,分为普通叶菜和结球叶菜。3.2
割台损失蔬菜
在割幅内,被切割下但未收获以及留茬超过整株菜1/3的蔬菜。3.3
漏割损失蔬菜
在割幅内,应割未割的蔬菜。3.4
损伤蔬菜
因机械收获作业导致有效叶片或叶球脱落、茎叶明显折伤破损、挤压破损、切割破损等损伤情形的蔬菜。
4基本要求
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产品规格表(见附录A)一份;
b)样机照片(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
c)配套发动机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或环保信息社会公开文件复印件;
d)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包括购买者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购机日期等,提供的用户应作业1个季节以上,数量不少于5户)。
DG/T249-2024
2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4.2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为2台,1台用于试验鉴定,1台备用。试验鉴定用样机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由鉴定人员验样并经制造商确认后,方可进行鉴定。试验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以启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
4.3生产量和销售量
初次申请推广鉴定时,产品的生产量应不少于7台,销售量应不少于5台。
4.4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被测参数准确度要求见表1。选用仪器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应与表1的要求相匹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