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DG/T212—2023
代替DG/T212—2021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2023-02-03发布2023-02-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DG/T212—2023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1
4.2样机确定 2
4.3生产量和销售量 2
4.4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2
5初次鉴定 2
5.1一致性检查 2
5.2安全性评价 3
5.3适用性评价 5
5.4可靠性评价 6
5.5综合判定规则 7
6产品变更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品规格表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用户调查表 12
DG/T212—2023
II
前言
本大纲依据TZ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本大纲是对DG/T212—2021《果园作业平台》的修订。
本大纲与DG/T212—2021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大纲名称;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有关内容;——修改了基本要求有关内容;
——修改了一致性检查部分项目有关内容;——修改了安全性能有关内容;
——修改了适用性评价的有关内容;——修改了可靠性评价的有关内容;——修改了综合判定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产品变更的有关内容;——修改了附录A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附录B的有关内容。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212—2021。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陕西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洛阳汇四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山东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张保伦、何鹏、种莉珍、廖国庆、闫志文、王海江、陈壮、李鹍鹏、周华、贡军、易建贵、博纳·菲利普。
本大纲所代替大纲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G/T212—2019、DG/T212—2021。
DG/T212—2023
1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农用升降作业平台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举升高度不高于4000mm,且最高行走速度不高于15km/h的农用升降作业平台(以下简称作业平台)的推广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具有升降功能,能在果蔬行间移动作业的自走式非道路移动设备。按行走方式分为轮式(四轮及以上)和履带式;按功能分为单一功能(升降)和多功能(同时具有卸载、输送、避障、旋转等功能
中的两种或以上)。
3.2
举升高度
空载状态下,作业平台升起至最高位置时,其平台台面至水平地面的垂直距离。
3.3
举升负载量
作业平台举升时的最大负载质量。
4基本要求
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产品规格表(见附录A);
b)样机照片(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
c)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应包括用户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购机时间等,提供的用户应作业1个季节以上或者作业时间不少于50h,数量为8户);
DG/T212—2023
2
d)配套发动机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或环保信息社会公开文件复印件(适用时)。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4.2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为1台,用于鉴定。样机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由鉴定人员验样并经制造商确认后,方可进行鉴定。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
4.3生产量和销售量
初次申请推广鉴定时,产品的生产量和销售量均应不少于5台。
4.4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被测参数准确度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