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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采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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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05-18
总字数:约2.97千字
文档摘要

采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告知书;

4.有偿处置材料;包括:(1)出让合同及缴款票据复印件;(2)进行过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摘要或评估报告复印件;(3)对已批准将矿业权“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具有批准权限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复文件;对于批准将矿业权“价款”用于职工安置的,应提供具有批准权限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复文件;(4)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缴纳的具体情况;

5.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申请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6.“净矿”出让相关材料(招拍挂出让的无需提交);

7.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提交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

8.涉及油气与非油气之间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或双方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9.申请人为外商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资源储量材料;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告知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相较于之前已提交过的进行了修订或重新编制的,还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

4.有偿处置材料;包括:(1)出让合同及缴款票据复印件;(2)进行过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摘要或评估报告复印件;(3)对已批准将矿业权“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具有批准权限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复文件;对于批准将矿业权“价款”用于职工安置的,应提供具有批准权限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复文件;(4)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缴纳的具体情况;

5.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采矿权出让合同届满时矿区范围内参与评估的资源储量尚未采完的,经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可予续期;

6.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的,需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为外商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纸质报件需提交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含扩大矿区范围和缩小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按照变更的矿区范围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告知书;

3.原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4.涉及资源储量变化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5.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批复文件;

6.有偿处置材料;包括:(1)出让合同及缴款票据复印件;(2)进行过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摘要或评估报告复印件;(3)对已批准将矿业权“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具有批准权限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复文件;对于批准将矿业权“价款”用于职工安置的,应提供具有批准权限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复文件;(4)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缴纳的具体情况;

7.扩大矿区范围的,扩大部分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需提交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提交有偿处置材料;变更井巷工程的,提交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准文件;

8.申请人为外商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纸质报件需提交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告知书;

3.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4.有偿处置材料;包括:(1)出让合同及缴款票据复印件;(2)进行过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摘要或评估报告复印件;(3)对已批准将矿业权“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具有批准权限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复文件;对于批准将矿业权“价款”用于职工安置的,应提供具有批准权限的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复文件;(4)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