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净矿”工作程序.doc
文件大小:89.02 KB
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5-18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净矿”工作程序

一、现场踏勘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等相关部门(具体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文和当地实际确定)及矿山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代表现场踏勘,踏勘结束后出具踏勘报告。

踏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设矿业权基本情况,包括拟设范围、勘查开采矿种、前期工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矿区地形地貌等;

(二)拟设矿业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划;

(三)拟设范围是否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拟设范围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敷设范围或周边有无铁路、高等级公路、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水库、文物保护单位等;

涉及相关区域的应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四)拟设范围内或周边存在的不利因素及风险分析;

(五)针对存在的不利因素及风险,提出解决办法及建议。

二、出让条件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出让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三、制定“净矿”处置方案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净矿”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合规性情况;

(三)补偿安置方案:指矿产勘查开采可能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补偿方案。

四、处置方案公示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将“净矿”处置方案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当地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净残值评估

对拟出让范围内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部分(包括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原采矿权范围内有偿处置但未消耗完的储量等,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文和当地实际确定),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净残值部分进行评估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净残值部分价值列入出让公告,由竞得人(中标人)按评估值支付补偿。